上一頁下一頁
  • 送蛋捲冰淇淋.jpg

    送蛋捲冰淇淋

  • 4.jpg

    4

  • 4-4.jpg

    4-4

  • 1.jpg

    1

  • 1-2.jpg

    1-2

  • 2.jpg

    2

  • 2-2.jpg

    2-2

  • 3.jpg

    3

  • 3-3.jpg

    3-3

  • 源本家霜淇淋.jpg

    源本家霜淇淋

  • 歡迎國民旅遊卡

    歡迎國民旅遊卡

  • 保險套情人

    保險套情人

  • 東區東聖里 里長初版立旗

    東區東聖里 里長初版立旗

  • 愛美的您

    愛美的您

  • 三水社區+

    三水社區+

  • 東區東聖里里長候選人

    東區東聖里里長候選人

  • 東聖里里長立旗

    東聖里里長立旗

  • 文南里里長立旗

    文南里里長立旗

  • 大戰旗

    大戰旗

  • 2015-07-29 14.38.09.jpg

    2015-07-29 14.38.09

  • 2015-07-17 21.32.04.jpg

    2015-07-17 21.32.04

  • 2015-04-07 14.03.53.jpg

    2015-04-07 14.03.53

  • 2015-08-26 13.55.58.jpg

    2015-08-26 13.55.58

  • 2015-09-23 17.18.28.jpg

    2015-09-23 17.18.28

  • 2014-09-23 16.52.13.jpg

    2014-09-23 16.52.13

  • 2014-11-06 16.29.16.jpg

    2014-11-06 16.29.16

  • 2014-11-06 15.43.42.jpg

    2014-11-06 15.43.42

  • 2016-03-28 15.43.38.jpg

    2016-03-28 15.43.38

  • 2016-03-28 15.44.08.jpg

    2016-03-28 15.44.08

  • 2016-08-15 15.18.01.jpg

    2016-08-15 15.18.01

  • 2014-10-16 16.57.18.jpg

    2014-10-16 16.57.18

上一頁下一頁

您尚未登入,將以訪客身份留言。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

其他選項
  • RAY7635
    RAY7635 2021/07/14 17:20


    裁判字號:
  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321 號刑事裁定
    裁判日期:
  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    裁判案由:
    聲請訴訟參與
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   109年度聲字第2321號
    聲 請 人 鄒鳳珠
    即 告訴人     

          王宇平


    聲 請 人 王宇彤


    聲 請 人 翁秋華
    即 告訴人     

          羅嘉雯



    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
    代 理 人 劉依婷律師
    上 訴 人
    即 被 告 賴亞生




   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
          謝明智律師
   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賴亞生被訴殺人案件(本院109 年度囑上重
    更一字第4 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    准許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平、王宇彤、翁秋華、羅嘉雯參與本案
    訴訟。
    理 由
   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賴亞生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、第27
    1 第2 項、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
    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人鄒鳳珠、
    王宇平、王宇彤為被害人王冠中之配偶、子女,聲請人翁秋
    華、羅嘉雯為被害人本人,屬同條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;
    被告所犯係屬重罪,聲請人即被害人且為最接近事實之人,
    對犯罪事實之調查、呈現具重要性,關於卷內證據,乃至於
    調查之必要性,有通知其等到場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性,為保
    障被害人地位及權利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
    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
   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
   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
    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
    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
    或家長、家屬為之。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
    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
   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
    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
    前段、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三、查被告賴亞生涉犯殺人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於本
    院更審審理中。被害人王冠中已死亡,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
    平、王宇彤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,聲請人翁秋華
    、羅嘉雯為被害人,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之意
    見,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
    情事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
    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,均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
   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   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
    法 官 簡 芳 潔
    法 官 林 美 玲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不得抗告。
    書記官 張 惠 彥

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




  • 中央陳時中
    中央陳時中 2022/06/08 02:42


    系友捐款
    _

    English Version

    分享

    ✨梁次震先生 捐贈 2億500萬元 成立「梁次震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研究中心」及實物捐贈「宇宙學大樓」(造價3億5000萬元以上)及捐贈70系慶200萬元
    ✨楊信男教授於2011年至2013年捐贈楊金豹基金每年500萬元;後設置楊金豹永續基金,分別於2015年捐贈600萬元 、 2017年捐贈900萬元及2018年捐贈5000萬元,捐款金額總計為8000萬元。其中7200萬元已作為設置「理論物理研究中心」永續基金。
    ✨林振昌先生 2011年捐贈17萬6千美元 、2016年捐贈7萬美元(慶祝70系慶)、2018年捐贈12萬美元及2021年捐贈36萬美元於「朝陽永續基金」。
    ✨朱國瑞院士 捐贈 「有為永續基金」 600萬元
    ✨鄭有忠先生 捐贈 「鄭仕泰先生及鄭江端予女士基金」 400萬元
    ✨鄭有忠先生 捐贈 「鄭仕泰先生及鄭江端予女士獎助學金永續基金」 100萬元
    ✨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捐贈「台大應用物理所發展基金」500萬元
    ✨70級系友 捐贈 「70級系友助學基金」 497,658元
    ✨周美吟院士 捐贈 30萬元
    ✨捷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捐贈 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20萬元
    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學會 捐贈 3萬元
    ✨張顏暉教授 捐贈 2萬元
    ✨許仲平系友 捐贈 2萬元
    ✨趙寄昆系友 捐贈 5千元
    ✨鄭以禎教授 捐贈 3萬元
    ✨李羅權系友 捐贈 2萬元
    ✨尹明潭系友 捐贈 2,375美元
    ✨高甫仁系友 捐贈 33,969元
    ✨張寶棣教授 捐贈 2萬元
    ✨高子鈞系友 捐贈 2萬元
    ✨陳介偉系友 捐贈 3萬元
    ✨駱文系友 捐贈 5,000元
    ✨任君敏系友 捐贈 475美元
    ✨曾芝寅系友 捐贈 1,000元
    ✨劉容生系友 捐贈 4,000美元
    ✨黃正民系友 捐贈 9,500美元
    ✨張欽澤系友 捐贈 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1458.73美元
    ✨顏竹系友 捐贈 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25,000元
    ✨袁天民系友 捐贈 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5,000元
    ✨蔡正霖系友 捐贈 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5,000元
    ✨顏福松先生、涂月馨女士、顏子鈞先生 捐贈 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2,000元
    ✨郭華丞系友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10,000元
    ✨郭光宇教授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200,000元
    ✨曾尹俊系友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1,000元
    ✨粘正勳系友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100,000元
    ✨陳建州系友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1,000元
    ✨石明豐教授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10,000元
    ✨蔡和進系友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100元
    ✨駱文系友 捐贈 林清涼教授紀念入學獎學金 20,000元

  • RAY7635(真正的殺人主嫌)
    RAY7635(真正的殺人主嫌) 2022/08/01 16:05


    吳景欽/【林智堅論文門】抄襲與否誰來認定
    2022年08月1日 08:00
    ▲▼林智堅市長參選人說明碩士論文記者會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    ▲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深陷論文抄襲風暴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   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因涉及抄襲疑雲,致使中華與台灣大學,分別啟動學術倫理調查。只是在審議結果出來前,除總統府發言人出面指出,學術倫理委員會不能直接認定抄襲與否外,相關當事人也發出聲明,而林前市長本人更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提出時序圖表、電子郵件等資料,以證明自己碩士論文的原創性。對於抄襲與否,到底誰能認定?

    在此次論文抄襲案中,各方所發表的聲明,到底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?由於這些聲明往往是在事件爆發後,由利害關係人所發出,這就無法避免道德風險,致皆屬於所謂傳聞證據,實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無。故這些聲明於法庭之上,就只能是待證事實,無任何證明的效力。

    傳聞證據若要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資格,必須考慮到是否具有特別可信性。以文書為例,若具有常規性、持續性或格式性,且於做成時,無預視到未來可能用於法院之上,實就具有特別可信性。故以涉及抄襲的判斷來說,若兩本論文在實質相似,必先推定後發表者抄襲前發表者,但因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原則,不以發表為必要,故後發表者若要主張原創,就得提出比先發表者更早完成的證據,且兩者曾為接觸。

    [廣告] 請繼續往下閱讀↓

    但如此的舉證並非容易,尤其在電腦化時代,任何檔案的存取日期都可修改,如何證明提出的原始檔是做成於過去,而非現在所修,也是一大難題。如果要拿出原創檔案,有相當的困難度下,當事人可否找公證人為公證,就可因此讓人信服此等文書為真呢?

    根據《公證法》第36條,經民間公證人依《公證法》所認證之文書,視為公文書,看來似乎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明力。惟公證屬非訟程序,僅有請求認證的一造,並無相對人存在。而公證人雖須查明文書真假,但僅能為形式審查,再加以文書若涉第三人,也不可能給予辯駁之機會。故在《公證法》第103條,才有必須真實陳述及負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之具結義務。

    也因公證文書的產生未經實質審查,故《民事訴訟法》第355條第1項及第358條第1項才規定,視為公文書者,或經本人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,推定文書為真正。換言之,公證文書即便視為公文書,卻因是基於提出者的片面資料所生,就僅能是推定,而非具有絕對真正的效力。

    依此而論,林前市長所提的公證文書,僅在形式上推定為真正,仍可以反證推翻。又此等公證文書,乃是在抄襲風波爆發後,針對特定目的所為的認證,就存有一定的道德風險。甚且,公證文書所推定者,乃是這些文件本身的真實性,但目前所爭執者為是否抄襲,即兩本論文必須比對之問題,這也不在公證效力的範圍內。更何況,遭指涉抄襲者,亦可提供相關資料去公證,來取得相類似的認證文書。

    因此,是否抄襲仍有待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。只是審議的過程並不公開,無論做出何種決定總會引發議論。而若審議結果認定抄襲,學校因此為不利處分,如撤銷學位,當事人還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;若訴願未果,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即便敗訴,更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,以為最後定奪。

    [廣告] 請繼續往下閱讀↓

    依此而論,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,確實非具有最終決定性,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,對於此類委員會的審議,因具有專業性,故大學、教育部,甚至行政法院,除非有足以動搖其可信與正確性的理由,否則就應尊重其判斷。這也代表著,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,就算不是最終決定,卻也難在後續程序加以推翻。

    只是行政救濟的過程必然漫長,就顯得緩不濟急。而因侵害著作權,除有民事責任,亦有屬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,就可由主張論文原創者,如林智堅前市長,對發表在前的論文或報告者,跳過檢察官,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,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。

    若能如此,即可藉由法院的公開審判,將相關文書、檔案等,攤在陽光下受第三方檢驗,亦使被告有詰問與陳述之機會,而非處於絕對挨打的局面,就可免於自證清白、強勢壓弱勢之指摘。如此的審判必然受到民眾矚目,不啻是替即將於明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,讓全民先熱身。

相片最新留言

此相簿內的相片目前沒有留言

相簿列表資訊

最新上傳:
2016/11/23
全站分類:
創作設計
本日人氣:
0
累積人氣:
127